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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执法中有关问题及扣押持有伪造手续的车辆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公安部法制局一处对辽宁省公安厅法制控申处《关于交通执法中有关问题及扣押持有伪造手续的车辆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一、对扣押持有伪造手续的车辆如何处理的答复

《请示》中辽阳市局太子河分局扣押的持有伪造手续的车辆,既无法认定其为盗抢车辆,也无法认定为走私和非法拼装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返还该车。

 

二、对未系安全带行为的处罚依据的答复

对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和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此通告现行有效),予以处罚。

 

三、对拒签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效力如何确定的答复

对行为人处以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交通警察也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不能因为当事人拒签、拒收,就看作“不能认定违法事实确凿”,而采取一般程序处理,应继续采取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可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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